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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与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笔者以为,此次政策的出台将对转制后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三重利好,也将坚定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信心。
利好之一:《通知》明确,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首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共12家。如果以变更工商登记时间为标准,预计大型事务所的转制在今年上半年都将最终完成。同时,2012年,国际合作所的合作时间也将陆续到期,国际合作所都将面临着本土化转制问题。虽然财政部表示,H股审计推荐不搞终身制,但首批入选的12家事务所将在政策扶持下具有先发优势。同时,由于央企相对都是“国字号”的优质客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央企审计业务,将为具有H股审计推荐且完成转制后的大型事务所扩大业务收入规模提供良机。如果不转制,在该政策的引导下,那些不转制的事务所必将会失去央企审计的大蛋糕。
利好之二:《通知》明确,一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8年。而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并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审计年限最长可达10年。
应该说,这个政策是为转制后的大型事务所“量身定制”的。笔者了解到,对于率先进行转制的事务所而言,由于当时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的限制,转制后的事务所所能够享受到的政策优惠与扶持相对有限。当时,一些大型事务所就通过不同途径表示,无法享受到转制带来的优势,反而给事务所的发展带来困扰。本报曾就此呼吁,要支持转制,就要让事务所看到转制后的实实在在的好处,让事务所通过转制,有“利”可图。延缓、延长转制事务所审计轮换年限,这一政策可以说是给转制后的事务所吃了个定心丸,让事务所能放心转制,真正变“要我转”为“我要转”。
利好之三: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转制的证券资格事务所承担央企财务审计,其轮换年限可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是利好之二的补充。笔者预计,2012年及2013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必将在大型事务所转制的示范作用及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政策鼓舞下,掀起转制热潮!